2016年,市体育局随机抽查事项数量为2项,2017年全覆盖后随机抽查事项为4项,其中新增2项,修订1项,现予以公示:
类型 |
抽查事 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 主体 |
抽查 对象 |
抽查 比例 |
抽查 频次 |
抽查 方式 |
抽查内容及要求 |
原有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检查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18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者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
市体 育局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 |
10% |
6次/年 |
现场检查 抽样测验 |
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实施情况等。 |
原有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活动开展情况检查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监督、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
市体 育局 |
市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
10% |
1次/年 |
现场检查 |
市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依法依规,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
新增 |
对体育经营活动的检查 |
《江苏省体育经营活动监督管理规定》第七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场所2、有符合规定标准的体育器材和设施;3、有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4、需要配备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的,应当配备必要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市体 育局 |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法人、经济组织和个人。 |
10% |
1次/年 |
现场检查 |
1、是否有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场所;2、是否有符合规定标准的体育器材和设施;3、是否有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4、是否配备必要的取得体育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5、公益性的群众体育健身活动场所和设施是否经批准。 |
新增 |
对公共体育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检查 |
《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十一条 (六)文化、体育、旅游行政部门分别负责对文化、娱乐、公共体育场所以及旅馆业的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 |
市体 育局 |
体育场馆的竞赛区、运动员区、观众区的管理主体。 |
10% |
1次/年 |
现场检查 |
1、公共体育场所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2、公共体育场所不得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3、公共体育场所应确定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